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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166號龔倖仟即龔淑娟之不得啟封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甲字第35166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龔倖仟即龔淑娟之不得啟封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16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等與債務人龔倖仟即龔淑娟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謝文瑞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