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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171號被告林秀猜之開庭通知書、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17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秀猜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171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林秀猜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秀猜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民事聲請更正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秀猜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7-27
- 更新日期:112-07-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