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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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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朱俊鋒之開庭通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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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美111年度訴字第20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朱俊鋒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2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各共有人間相互找補金額表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203號朱志能與朱李秀英、朱冠穎、沈萬能、江明山、沈連池、沈富昌、沈志成、沈金龍、沈金城、沈萬發、沈萬福、沈鎮南、沈茂炎、朱宗憲、吳愛麗、朱俊鋒、朱冠穎(朱木輝之承受訴訟人)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朱俊鋒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雲林縣斗南地政事務所民國111年12月2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及各共有人間相互找補金額表(註:如對鑑定金額有意見,得到院閱覽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朱俊鋒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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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112-07-26
  • 更新日期:112-07-2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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