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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小調字第235號李偉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9日陳述意見狀繕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港小調字第235號
主 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偉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9日陳述意見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港小調字第235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9日陳述意見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112年8月1日下午2時5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雲林縣北港鎮文仁路471號)開調解庭,被告應按時到場。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法院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得依職權由其一造辯論為判決。
- 發布日期:112-07-24
- 更新日期:112-07-2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