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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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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43號被告廖維德即廖志容之開庭通知書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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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4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廖維德即廖志容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43號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廖維德即廖志容清償債務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廖維德即廖志容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廖維德即廖志容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7-21
  • 更新日期:112-07-2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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