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354號租地耕作之承租人之公告徵詢租地耕作之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戊字第49354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耕作之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強制
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第460-1條、土地法第107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
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戊字第4935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長興即林志洲之遺產管理人間清償債
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將債務人陳長興
即林志洲之遺產管理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
台幣2,870,000元拍定在案。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本件拍賣不動產之租
地耕作契約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
供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
承買權利;另如同時有數人皆具優先承買之權利,並表示
優先承買時,本公司將公開以抽籤定之或按原有持份比例
買受。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
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符合民法第460之1條證明文件具
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不為聲
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本公司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附表:
標別:1
┌─────────────────────────────────────────────────┐
│112年度雲金職字第154號 法院案號:111年度司執字第49354號 財產所有人:陳長興即林志洲之遺產管理人 │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雲林縣│古坑鄉 │棋山 │ │913 │ │10139.39 │1013500分之5│2,870,000元 │
│ │ │ │ │ │ │ │ │65814 │ │
│ ├───┼────┴───┴───┴──────┴─┴─────┴──────┴────────┤
│ │備考 │農牧用地、一般農業區、重測前:棋盤厝段363地號 │
├─┴──┬┴───────────────────────────────────────────┤
│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
│使用情形│一、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
│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棋山段913地號土地種植柳丁、檳榔樹及一間舊工寮坐落,拍定後之法律關│
│ │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
│備 註│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
│ │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或本公司定期通知協調,協調不成時,│
│ │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
│ │五、耕地拍賣依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承租人有優先承買權。 │
│ │六、本件拍賣之913地號土地為耕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之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 │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故│
│ │私法人應提出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 │
│ │七、無他項權利。 │
│ │八、本件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
│ │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
└────┴────────────────────────────────────────────┘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