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8號林郁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天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郁瑩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108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郁瑩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郁瑩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108號
原 告 孫土城
被 告 林郁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73,000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新臺幣10,68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324,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73,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可芯
- 發布日期:112-07-20
- 更新日期:112-07-2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