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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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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小字第223號吳明蒼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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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甲112六小字第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吳明蒼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小字第223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改定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1法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庭(原定112年8月8日之庭期取消),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黃鷹平
 

  • 發布日期:112-07-19
  • 更新日期:112-07-1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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