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交簡字第138號NGUYEN VAN HAI(中文名:阮文海)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NGUYEN VAN HAI(中文名:阮文海)之判決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虎交簡字第138號被告NGUYEN VAN HAI(中文名:阮文海)公共危險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交簡字第138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NGUYEN VAN HAI(中文名:阮文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962號),本院虎尾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 文
NGUYEN VAN HAI(中文姓名:阮文海)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