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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港簡字第130號阮大越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3日筆錄影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2年度港簡字第130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阮大越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3日筆錄影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港簡字第130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阮大越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3日筆錄影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112年7月13日筆錄影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阮大越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