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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戴汝燁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祥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薩法蘭(Francesco SALSA)、聲請人即收養人布芬莉(Stefania BUFFELLI)、聲請人即被收養人劉志芃間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薩法蘭(Francesco SALSA)
布芬莉(Stefania BUFFELLI)
共 同
代 理 人 林家蓉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劉志芃
法定代理人 新竹縣政府楊文科縣長
代 理 人 楊翊柔
關 係 人 劉康玄
戴汝燁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薩法蘭(Francesco SALSA)、布芬莉(Stefania BUFFELLI)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日,共同收養劉志芃為養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發布日期:112-07-14
- 更新日期:112-07-1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