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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被告吳羽宸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吳羽宸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吳羽宸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羽宸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虎簡字第119號
原 告 許霈穎
被 告 吳羽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彰簡字第14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828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66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7-13
- 更新日期:112-07-13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