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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1號被告貝月娥、廖志賢、廖思旋、廖袖伶之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繕本及勘驗期日通知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善112年度訴字第241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被告貝月娥、廖志賢、廖思旋、廖袖伶之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繕本及勘驗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41號原告胡碧芬等與被告程榮興間拆屋還地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貝月娥、廖志賢、廖思旋、廖袖伶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拆屋還地)繕本及勘驗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貝月娥、廖志賢、廖思旋、廖袖伶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上午9時40分,在現場行勘驗程序。
四、被告貝月娥、廖志賢、廖思旋、廖袖伶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程尹鈴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