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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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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吳素月(即吳崑山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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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華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相對人吳素月(即吳崑山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公示送達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吳素月(即吳崑山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吳素月(即吳崑山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可芯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司聲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吳素月即吳崑山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省略)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邱譯嬉 
附件:債權讓與通知書影本1紙。
 

  • 發布日期:112-07-12
  • 更新日期:112-07-1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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