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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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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59號被告方福實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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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婚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方福實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婚字第59號許文龍與方福實間離婚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方福實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歷次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方福實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嘉萍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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