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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5號林岳諭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智111年度訴字第61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林岳諭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1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林岳諭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 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林岳諭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林家莉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訴字第615號
原 告 琩育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琳平
訴訟代理人 林羣期律師
被 告 林佐輔
林義順
林岳諭 (現應為對國外送達處所不明)
林漳澤
林重光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愷閎律師
程立全律師
林紫彤律師
複 代理人 王雅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麥寮鄉光大段八六二地號、面積四一九0點一九平方公尺土地,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二年(誤載為一一一年)四月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法分割,即:
㈠編號(A)、面積二五三七點一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佐輔、林義順共同取得,並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
㈡編號(B)、面積五四七點九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㈢編號(C)、面積一一0五點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漳澤、林岳諭、林重光共同取得,並各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麥寮鄉光大段八五0地號、面積七二一點八四平方公尺土地,以雲林縣台西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二年(誤載為一一一年)四月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方法分割,即:
㈠編號(D)、面積四三七點0六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佐輔、林義順共同取得,並各按應有部分二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
㈡編號(E)、面積九四點四0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取得。
㈢編號(F)、面積一九0點三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林漳澤、林岳諭、林重光共同取得,並各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比例保持共有。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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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