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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3號黃源木之出庭聲明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智112年度訴字第223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源木之出庭聲明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223號吳朝琴與黃源木、徐黃錚純、黃王坤、黃源森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源木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出庭聲明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源木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