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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485號林名志之第二次拍賣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乙字第4948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名志之第二次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9485號債權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林名志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雲金職日字第209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洪青霜
-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