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字第277號張宇田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1年度虎簡字第27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張宇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虎簡字第277號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應送達予被告張宇田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張宇田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虎簡字第277號
原 告 林丁燿
林家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祥
被 告 張俊堅
張俊強
張宏嘉
張宇田
林麗雪
林麗惠
林扛
林豊根
詹林雪瓊
林婕儒
呂玲伶
廖彩疎
廖將
廖惠津
廖維新
林武雄
法定代理人 黃瓊花
被 告 林朝勇
吳林彩霞
林月招
江文德
張環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原告林丁耀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同時,將如附表一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被告應於原告林家笙給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同時,將如附表二所示之普通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撤回部分除外)應由被告依附表三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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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7-11
- 更新日期:112-07-1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