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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林義川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祥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聲請人即收養人蘇献能、聲請人即被收養人林晨曦認可收養子女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關係人林義川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履任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養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 收養人 蘇献能 住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一段599之1號
6樓
居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78巷3號
聲 請 人
即被收養人 林晨曦 住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78巷3號
關 係 人 沈若蘭 住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一段599之1號
6樓
居雲林縣斗六市南聖路78巷3號
林義川 住宜蘭縣頭城鎮三和路253巷55號
(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認可蘇献能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九日收養林晨曦為養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