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HOANG VAN SON(中文姓名:黃文山)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HOANG VAN SON(中文姓名:黃文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被告HOANG VAN SON(中文姓名:黃文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陳智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59號
聲 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HOANG VAN SON (中文姓名:黃文山,越南籍)
年籍詳卷
住不詳(現已遣返出境)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其中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伍肆玖公克、壹包毛重為零點參陸公克,含包裝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孟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陳智仁
決行
函 稿 代 碼:C055-37 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文采(30日生效)
股 別:照股
- 發布日期:112-07-10
- 更新日期:112-07-1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