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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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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林來旺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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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來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林來旺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來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沈淑
送達代收人 蘇畯豐
相 對 人 林來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部分省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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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拍49pdf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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