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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林來旺之更正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來旺之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林來旺之更正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更正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來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49號
聲 請 人 沈淑鎭
送達代收人 蘇畯豐
相 對 人 林來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就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聲請人姓名「沈淑」之記載,應更正為「沈淑鎭」。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定。
二、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