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5號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善112年度訴字第365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訴字第365號吳欽銘等與吳佳伶等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鄭富隆(即鄭居 財之繼承人)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鄭富隆(即鄭居財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家莉
- 發布日期:112-07-06
- 更新日期:112-07-0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