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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許希哲、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3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港甲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許希哲、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各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港簡字第21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許希哲、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及民事準備書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許希哲、許佩仁、許佩文、許佩瑜得隨時來院領取。
- 發布日期:112-07-05
- 更新日期:112-07-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