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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阮小琴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馨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9號聲請人蔡勝翔與相對人阮小琴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阮小琴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徐基典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發布日期:112-07-04
- 更新日期:112-07-04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