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097號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之公告徵詢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0司執助戊字第1097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土地法第104條,辦理強制執行應
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0年度司執助戊字第109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集仁實業社即丁麗春間給付票款強制
執行事件,已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將債務人集仁實業社即
丁麗春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以總價新台幣14,000元拍
定在案。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租地
建屋契約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
買權利;另如同時有數人皆具優先承買之權利,並表示優
先承買時,本公司將公開以抽籤定之或按原有持份比例買
受。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
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證明
文件具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
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本公司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附表:
標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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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度雲金職字第189號 法院案號:110年度司執助字第1097號 財產所有人:集仁實業社即丁麗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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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拍定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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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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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雲林縣│臺西鄉 │萬厝 │ │1474 │ │2151 │384分之1 │14,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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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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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點交否: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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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債務人三妹丁○敏在場陳稱1474地號土地共│
│ │有人間無分管契約,亦無出租出借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74地號土地上有磚造瓦頂平房建│
│ │物多間及三合院平房、庭院,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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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四、無他項權利。 │
│ │五、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
│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 │
│ │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1、第426條之2 │
│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法院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 │
│ │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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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 發布日期:112-07-01
- 更新日期:112-07-01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