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之判決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曾鈺仁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虎簡字第189號
原 告 沈杉坑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 告 賴韋良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
劉鎮瑋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
賴韋翰即楊周夏之繼承人賴楊泉足之承受訴訟人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春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被繼承人楊周夏所遺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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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