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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639號匠魂企業社即吳伯村、吳明原、吳忠政、吳冠輝之112年7月20日第二次拍賣通知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丁字第446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匠魂企業社即吳伯村、吳明原、吳忠政、吳冠輝之112年7月20日第二次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4639號債權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匠魂企業社即吳伯村、吳明原、吳忠政、吳冠輝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丁股書記官鄭景徽
- 發布日期:112-06-30
- 更新日期:112-06-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