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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48號姚苑馨之裁定正本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姚苑馨之裁定正本 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聲字第148號被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邱明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2年度聲字第1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姚苑馨
上列聲請人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28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姚苑馨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玥婷
附表:受刑人姚苑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省略)
以上節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 發布日期:112-06-29
- 更新日期:112-06-29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