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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易字第172號TRAN THI MAI(陳氏梅)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審理期日傳票一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TRAN THI MAI(中文名:陳氏梅)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1項、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1項、第152條但書。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交易字第172號被告TRAN THI MAI(中文名:陳氏梅)過失傷害案件之公示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TRAN THI MAI(中文名:陳氏梅)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書記官 郭雅妮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