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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7號黃嘉豪即北港家源藥局之112/8/11言詞辯論通知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愛112年度勞訴字第7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嘉豪即北港家源藥局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勞訴字第7號盧瑋呈、盧恆傑與黃嘉豪即北港家源藥局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嘉豪即北港家源藥局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11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林左茹
函 稿 代 碼:E012-2 公示送達公告(辯論期日通知)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