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82號黃衍琮之裁定正本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仁111年度訴字第682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黃衍琮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68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予被告黃衍琮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 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衍琮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沈祐如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2號
原 告 廖建智
訴訟代理人 劉峰銘
被 告 黃衍琮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黃柏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廖建智住址「雲林縣二崙鄉湳仔路12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雲林縣二崙鄉湳子路128號」;主文欄關於「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二崙鄉湳子段二一四地號土地及其上雲林縣二崙鄉湳子段五八建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二崙鄉湳仔段二一四地號土地及其上雲林縣二崙鄉湳仔段五八建號建物」;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一行關於「坐落雲林縣二崙鄉湳子段214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坐落雲林縣二崙鄉湳仔段214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