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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虎小字第158號范文銅PHAM VAN DONG之開庭通知書、起訴狀繕本各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虎甲112年度虎小字第158號
主 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范文銅PHAM VAN DONG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1件。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 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虎小字第158號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與范文銅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予被告范文銅PHAM VAN DONG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范文銅PHAM VAN DONG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曾鈺仁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