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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12號郭氏維(QUACH .THI.DUY)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1年度婚字第112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1年度婚字第112號原告王俊賀與被告郭氏維(QUACH .THI.DUY)間離婚事件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被告郭氏維(QUACH .THI.DUY)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U304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6-27
- 更新日期:112-06-2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