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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3號黃于人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附民被告黃于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3號被告黃于人損害賠償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虎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楊佳璇
被 告 黃于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文
法 官 蘇珈漪
法 官 趙俊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