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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虎金簡字第7號黃于人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黃于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虎金簡字第7號被告黃于人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黃嫀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 發布日期:112-06-17
- 更新日期:112-06-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