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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788號黃弘宗之拍賣通知乙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丙字第3878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弘宗之第二次拍賣通知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78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黃弘宗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雲金職風字第50號),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丙股書記官洪明煥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