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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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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護字第67號相對人HILYA NUR SAFITRI(張○樓)、法定代理人JUMIATUN之裁定正本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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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瑞112年度護字第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護字第67號聲請人雲林縣政府與相對人HILYA NUR SAFITRI(張○樓)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JUMIATUN間延長安置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HILYA NUR SAFITRI(張○樓)、法定代理人JUMIATUN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法定代理人JUMIATU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裁判要旨
一、准將相對人延長安置三個月。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瑞股

  • 發布日期:112-06-15
  • 更新日期:112-06-1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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