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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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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字第9號劉宏昌之刑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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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劉宏昌之刑事簡易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2年度金簡字第9號被告劉宏昌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淳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金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宏昌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6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宏昌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事實及理由欄位省略)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偵查起訴,檢察官黃立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淳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 發布日期:112-06-08
  • 更新日期:112-06-08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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