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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5767號許宗龍即許芳鳴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通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乙字第3576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宗龍即許芳鳴之特別變賣程序後之減價拍賣通知乙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乙字第35767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宗龍即許芳鳴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囑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案號:112雲金職雨字第33號),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三、上開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洪青霜
- 發布日期:112-06-07
- 更新日期:112-06-0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