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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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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陳冠廷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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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被告陳冠廷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 條第1 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被告陳冠廷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之公示送達裁判書公告。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附錄裁判要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24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廷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4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4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9521號),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廷犯幫助洗錢罪,處有期徒刑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2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馨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 發布日期:112-06-05
  • 更新日期:112-06-0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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