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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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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蘇玄灝、劉姵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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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喜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予被告蘇玄灝、劉姵彤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2號顧定軒律師即李鴻圖之清算管理人與蘇玄灝、劉姵彤等間分割遺產事件,應送達予被告之訴訟文書,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下午2時
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二法庭(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鄭伊純
 

  • 發布日期:112-06-02
  • 更新日期:112-06-0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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