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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5626號附表不動產基地承租人之優先承買公告1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子字第45626號
主旨:公告徵詢租地建屋之基地承租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
強制執行拍定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土地法第104條,辦理強制執行應
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子字第45626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債務人陳銘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已於
民國112年5月24日將債務人陳銘鳳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以總價新台幣231,000元拍定在案。
二、本件如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檢附其所有不動產之租地
建屋契約等證明文件,並提出主張之人身分證明文件以供
法院調查是否符合法定相關要件,從而得以認定有優先承
買權利;另如同時有數人皆具優先承買之權利,並表示優
先承買時,本公司將公開以抽籤定之或按原有持份比例買
受。
三、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人應於公告揭示日起10日內檢具所有
權證明文件、戶籍謄本及符合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證明
文件具狀向本公司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優先承買。逾期
不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本公司依『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
有限公司辦理不動產拍賣業務作業要點』辦理。
附表: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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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45626公告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2-05-30
- 更新日期:112-05-30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