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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六簡字第47號被告邱朝庸之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民六乙112六簡字第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被告邱朝庸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受理112年度六簡字第4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庭定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14時10分在本庭第1法庭(雲林縣斗六市公明路4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 蔡嘉萍
- 發布日期:112-05-25
- 更新日期:112-05-25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