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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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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張瓊如之最高限額陳述意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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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張瓊如之最高限額陳述意見通知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張瓊如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張瓊如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地    址:雲林縣虎尾鎮明正路38號
傳    真:(05)632-1240
承 辦 人:平股書記官  
聯絡方式:(05)6336511轉2122
受文者:相對人張瓊如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
速別: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聲請人雲林縣土庫鎮農會向本院聲請裁定拍賣相對人張爲
昭、張瓊如所提供擔保債權之抵押物,茲檢附聲請狀繕本
1份,如就聲請人所主張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有異議,
請於文到5日內,以書面具狀陳述意見,逾期未提出,本
院即逕依聲請人之聲請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件
,對於聲請人聲請裁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於裁定前依法有通知台端知悉,使台端就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有得以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辦理。
  三、台端所陳述意見與聲請人不同時,如涉及實體事項之爭議
議,台端應另循法律途徑(如:訴訟或私下和解)解決。
正本:相對人張瓊如、第三人(實際借款人)張爲昭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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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2司拍31pdf
  • 發布日期:112-05-22
  • 更新日期:112-05-22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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