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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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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張金兒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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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家溫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
主旨:公示送達本院112年度家婚聲字第15號聲請人張忠立與相對人張金兒間履行同居事件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應送達於相對人張金兒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顏錦清
附錄裁判要旨
一、相對人應與聲請人同居。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函 稿 代 碼:G006-06 公示送達公告-裁定(家事)
股       別:溫股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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