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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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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889號楊玉霞、吳永福之優先承買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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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111司執癸字第39889號

主旨:公告徵詢共有人限期表示優先承買如附表不動產相關事項。
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2項、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9889號債權人林宗信(兼抵押權人)等與債務人吳光明即吳永順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旨揭不動產業以如附表價格、條件拍定。
二、共有人楊玉霞、吳永福等2人依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其最新戶籍謄本登載之地址,均無法送達,不能通知其為優先承購。
三、特公告該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得於本公告揭示日起15日內,檢具所有權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具狀向本院聲明願照拍定同一價格、條件優先承買。逾期未為聲明,即將拍賣標的物交由拍定人買受。
四、自公告揭示日起逾15日期限未聲明優先承買,或聲明優先承買後,經法院通知限期繳交價金,逾期未繳足者,視為放棄,由原拍定人承買。
五、不動產標示及拍定條件詳如附表。
院  長 劉  ○  ○

司法事務官 許全慧 決行

附表:
111年司執字039889號 財產所有人:吳光明即吳永順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拍定金額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雲林縣
四湖鄉
關聖

219-2
254
3分之1
661,000元
備考
四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保存區。
點交情形
點交否: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依地政人員指界,本件拍賣土地種植玉米,與219-1 地號土地合併使用,土地旁之宮廟有無占用拍賣土地則非經鑑界無從確認,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作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五、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附 錄: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3項、第4項: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4項第1款前段、第2款:
(一)不動產經拍定或交債權人承受時,如依法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其於法定期限或執行法院所定期限內表示願否優先承買。
(二)共有物應有部分於拍定後,如執行法院已盡調查之能事,仍無法查悉優先承買權人或無法送達,致不能通知其優先承買者,無須公示送達。
  
函 稿 代 碼:5.23.2 公告共有人優先承買(土34-1Ⅳ、強注44①前)
股 別:癸股
擬 判:製稿人    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

  • 發布日期:112-05-17
  • 更新日期:112-05-17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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