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詹眞珠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詹眞珠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支付命令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詹眞珠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詹眞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詹眞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真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眞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