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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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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詹眞珠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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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雲院宜非平決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詹眞珠之民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支付命令事件,應送達予相對人詹眞珠之裁定正本,依法應予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詹眞珠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李忠勝
附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節本)  100年度司促字第1023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詹眞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所發之支付命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姓名「詹真珠」之記載,應更正為「詹眞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定。
二、本院上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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