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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86號許雪娥之開庭通知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雪娥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易字第386號被告許雪娥等竊盜案件之公式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許雪娥訂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9十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芳宜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