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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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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386號許雪娥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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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許雪娥之傳票一件,張貼於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111年度易字第386號被告許雪娥等竊盜案件之公式送達傳票公告。

二、傳票是傳喚被告許雪娥訂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2日上午9十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該應受送達人應按時到場。該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華民國112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芳宜

 

  • 發布日期:112-05-16
  • 更新日期:112-05-16
  • 發布單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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